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来源: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时间:2025-03-03 00:00:00 浏览次数:106

为严格落实基金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规范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施行,2024年修订)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信息公开内容

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以下内容:

(一)基金会基本资料。包含:法人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评估等级牌匾;社会统一信息代码;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日期;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基金会注册资金、组织住所和邮编;业务范围;宗旨;门户网站;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号;电子邮箱;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手机号码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

(二)基金会基本信息。包含: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下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名称,以及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等基本信息;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的年度工作报告;理事会成员信息;监事会成员信息;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重要关联方;本组织制度文件(包括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公益项目管理规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本组织费用标准文件(包括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出国(境)经费的标准等);人员工资披露(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志愿者管理等信息。

(三)基金会财务信息。包含: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等信息;如果本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1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开。

(四)基金会慈善项目信息

1.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在公开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向社会公开。基金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募捐活动名称、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约定直接受益人和运行费用的比例;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2.开展定向募捐活动。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3. 慈善项目设立。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4. 慈善项目终止。慈善项目终止后3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5. 慈善信托项目。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6. 信息条目建立。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信息公开时,应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二、信息公开时间

(一)基本信息。本基金会应当自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二)重大资金活动。本基金会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四)与关联方活动。本基金会在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五)慈善项目信息。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1次项目实施情况。终止后3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和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六)慈善信托项目。本基金会如果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1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信息公开平台

本基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开信息。通过互联网络开展公开募捐的,除在《慈善中国》公开信息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20家互联网络平台上发布募捐信息。

四、信息公开责任部门

(一)凡涉及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章程、年度工作报告、理事会成员信息、监事会成员信息、网站、微信公众号、下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关联方、志愿者管理等信息,由办公室统一填报。

(二)凡涉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人员工资披露、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等信息由财务部门将财务数据汇总,提供给办公室统一填报。

(三)凡涉及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公开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等公开募捐活动信息;慈善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工作规范、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定向捐赠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等慈善项目信息,由项目具体负责人(或项目部)将每个项目归纳整理编制项目实施情况表格,与财务部核实后再提供给办公室统一填报。

五、责任追究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为主责部门,全员配合,办公室有义务提醒和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信息公开责任。

全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准确提供责任内信息。办公室指定专人填报发布。秘书长定期对信息公开平台信息进行监督和检查。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若发现违反制度的行为即进行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与此相关制度废止。

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