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政府补助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六条 本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本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本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可以接受捐赠股票,但必须及时处理,换回货币,进行会计核算;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以下内容:
(一)本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二)本基金会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时,由财务部门对投资产品进行认真考察分析,提出可行性方案,报理事会研究决定,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参会理事同意后方可进行投资活动。投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
(三)本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执行机构是财务部、监督机构是监事会;
(四)本基金会重大投资是指根据年度理财计划单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原则上本年度用于短期投资的资金不少于上年度净资产总额的50%以上;
(五)本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尽量选择具有资质的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或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一级、二级、三级之内,风险程度属于低、中等风险的非保本资产管理产品;
(六)本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期间,应当按照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到期及时收回本金和收益。如遇银行单方提前解约,应将本金和已到期的收益及时收回,终止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根据投资实体的财务经营状况可以提前终止或者退出投资活动。
(七)本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本基金会造成财产损失和连带责任的,要追究负责人、理事、执行人和监督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的,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虽然给本基金会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也不追究负责人、决策人、执行人和监督人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本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本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基金会的利益。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止损机制视具体投资活动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本基金会的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就投资活动、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事项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与此内容相关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