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三重一大”决策和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要求,加强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和反腐倡廉建设,确保重大事项及时、准确传达至上级主管机关及理事会等相关方,保障基金会的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运作,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党组织、理事会、各部门等所有组成部分涉及的“三重一大”决策和报告事宜。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疾控局有关规定和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推进推动基金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二)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全员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秉持务实高效理念,努力实现决策科学合理;广泛听取广大员工意见,认真践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保证决策合理、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是指事关基金会发展和广大员工切身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理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1.制订或修订基金会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办法、人事薪酬制度等)。
2.基金会战略规划调整、业务范围变更及重大项目立项、终止决策,包括涉及重大募捐活动、重大公益项目、专项基金设立和撤销、投资活动的开展,资助方向改变等事宜。
3.基金会的合并、分立、解散,以及申请登记注册或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行为。
4.应提交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是指按照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发展需要,对直接管理人员的任免。
1.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基金会内设部门负责人以上岗位的大规模调整变动情况(包括副秘书长、部门主任、副主任等)。
3.其他需提交理事会决定的管理人员任免事项。
(三)重大活动/项目事项。是指对基金会的年度指标完成率和长期发展规划产生重要影响的各类活动和公益项目的安排。
1.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2.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3.基金会组织的重大公益活动/项目。
4.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5.接受境外捐赠、与境外组织开展国际深度合作(包括涉及资金往来、联合项目执行、共享核心业务资源等)。
6.举办全国性、国际性公益活动,包括学术论坛、大型宣传/慈善晚会、网络公益活动等。
7.其他由基金会作为主办方、承办方或协办方参与的,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具有较大舆论影响的公益活动。
(四)大额度资金收支。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基金会年度预算外的资金,或已列入预算项目内但需要调整使用的资金,以及其他使用(支配)大额度资金的事项。
1.单笔金额超过年度捐赠收入总额5%以上的大额捐赠收入。
2.超过当年公益项目总支出的20%的单个公益项目支出。
3.单次购买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银行理财产品。
4.大额资产转让、报废、处置。
5.其他纳入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的所有需要调整的资金(接受法人或个人捐赠的资金和物资,提供服务收入、公益项目支出及购买服务支出等)。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提交理事会决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部门根据工作及发展的需要,按照基金会《章程》《基金会财务和资产管理办法》《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管理办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规定的程序提出决策动议,经秘书长 批准并由秘书长向理事长通报情况后,提交有关会议决议。
(二)对于提交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遵照党和国家、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和基金会有关文件规定,会前组织认真地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重大投资、募捐活动和重大公益项目实施,应当事先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党组织纪检委员的意见。研究决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制定全局性的规章制度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不同渠道广泛征求员工群众的意见。
(三)决策会议安排应当提前通知所有参加会议的相关人员,并根据决策内容提供相应的决策事项资料。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事先听取参与调查论证及决策人员反馈的意见。
(四)召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应严格遵守《基金会会议制度》,达到符合会议规定的人员参会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理事长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研究。若存在严重分歧,应进一步统一意见再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然后再作出决定。
(五)决策事项涉及(某个或部分)参会人员及列席人员或其配偶、子女以及其他亲属有关个人利益等事宜时,相关当事人(包括基金会管理人员)应当回避。
(六)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在基金会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会议程序和规定,集体研究作出,一般不采取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集体决策会议召开后一周内应形成会议纪要(或记录)并印发各部门或党支部,同时抄报上级主管机关、党组织和纪检部门。
(八)决议作出后,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若持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决议内容做重大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履行会议决策程序。
(九)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告制度。要将“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议和执行情况列为每年基金会工作报告的一项主要内容。建立对决议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实行决议失误纠错及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建立重大舆情报告机制。涉及基金会的负面新闻报道、网络舆情危机(如外界对基金会项目透明度、资金使用合规性等产生质疑),且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知悉人员或部门需在事发后即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便捷方式向秘书长、理事长简要汇报关键信息,并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重大事件报告表》至秘书长,由其牵头启动应急处置与全面报告流程,确保上级主管部门在事发24小时内收到正式报告材料。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议的形式
(一)按照《基金会会议制度》的规范要求,确定会议时间、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议题、参加会议人员等。
(二)凡不符合会议程序规定的议题,不能列入会议议程。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由领导个人或者少数领导作出的临时决定,事后应当遵照会议决议程序,对列入会议的议题进行追认,作出临时决定的领导应当对决议结果负责。
(三)会议集体决议的“三重一大”事项,除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均应按照规定,将“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和执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广泛接受民政部、上级主管机关和大众的民主监督,促进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
(四)重大事项报告以《重大事项报告表》为主,注明重大事项名称、所属类型、发生时间、具体地点(活动、事故类)、主要负责人、事由概述(详细经过、决策背景等),当前进展阶段、预计影响范围(财务金额、受益人群、社会舆论等维度预估)、已采取应对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关键要素,确保信息完整,条理清晰、数据准确,便于上级部门快速掌握核心情况与决策研判。报告表涵盖电子文档(通过指定邮箱发送)与纸质文档(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双份存档。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基金会“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党委和纪委的监督,接受基金会全体员工的民主监督。基金会党支部、纪委结合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基金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进行自查,对基金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或督促其限期整改。
(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纳入基金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考核范围。同时,作为基金会管理人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均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不按规定将“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研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组织实施
(一)基金会党支部书记是基金会党支部和行政工作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三重一大”事项应首先提交基金会党支部集体研究同意后再按本制度要求提交理事会决策。
(二)本制度经第五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