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来源:基金会 时间:2024-06-26 11:43:14 浏览次数:7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有关性病艾滋病防治的公益活动,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管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基金会注册登记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志愿者招募与退出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本基金会志愿者。

(一)  热心于性病艾滋病防治事业、认同本基金会工作理念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  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三)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者,按照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  本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

(二)  本基金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者由基金会颁发“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志愿者”证书。

第五条  志愿者可自愿退出。志愿者书面向基金会提出退出志愿服务申请,经基金会同意后办理志愿者身份注销手续。

第六条  志愿者在参加公益活动过程中,因无故退出志愿活动给本基金会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自主决定申请或注销本基金会志愿者身份;

(二) 有权了解本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公益活动;

(三) 可以参加本基金会基于公益活动需要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四) 有权要求本基金会提供从事公益活动的必要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商解决在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八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 有义务配合本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并按本基金会要求履行相关志愿者注册登记手续;

(二) 遵守本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三) 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 诚信参选其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在志愿活动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做任何与相相悖的事情;

(五) 工作期间妥善保管好本基金会所属的各类物品,不得损坏、丢弃、据为己有,活动结束后统一交还给本基金会办公室。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且条件许可,本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保障。

(一) 提供工作期间的饮食;

(二) 提供因工作关系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和通讯补贴等;

(三) 提供因工作服务所需要的服装、服饰等。

第十条  基金会对志愿者公益活动中的工作表现将给予客观评估,并以适当形式反馈给其所在单位和社区。

对表现出色的志愿者个人或团体将在基金会网站进行宣传和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