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开支标准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二条 本基金会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汁划。
第三条 本基金会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力针,在核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进行与本基金会章程宗旨相关的业务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审定,并经本基金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不得随意向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四条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本基金会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按原职级为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五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备。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八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第七条 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第八条 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第九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
第十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可按因公差旅费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领取以固定折算率计算的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人可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自费购买外汇。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加强对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