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因公车辆购置、使用管理、报销交通费管理规定

来源:无 时间:2022-06-09 12:02:27 浏览次数:191

基金会因公车辆购置、使用管理、报销交通费管理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车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方案》的文件精神,为有效保障基金会各项工作用车需要,促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本着节能减耗加强费用控制的原则,合理购置、使用管理工作用车和报销交通费用,保障车辆状况良好与行车安全,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基金会的负责人、工作人员的日常行政办公及业务活动用车。

二、      职责

1. 办公室负责公有车辆证件材料的存档管理、调配使用及公有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检验等的统筹管理;

2. 办公室负责建立公务用车台账、本基金会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月报销工作性车辆使用费台账记录,月末与财务部核对报销凭证、金额。

3. 各部门主管负责各自部门用车需求的审核,并尽量计划本部门外出工作内容减少用车次数。

三、      管理规定

1. 车辆购置

本基金会参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

(理事长配备的工作用车,参照原职级用车标准执行)

2. 用车原则、报销交通费标准

1)公车原则上只限用于基金会各项业务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公车钥匙由办公室保管,用车后及时归还钥匙。

2)非因公务不得在节假日与工作日下班后使用公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应事先填写《用车申请单》,并报秘书长签字同意。

3)为确保工作需要,离退休领导干部在本基金会兼职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处理公务的,应报销汽油费、过路费及停车费。报销标准参照国家机关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

4)非专职理事受基金会委托,保障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实报销。

5)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放500元市内交通补助,纳入工资总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用车记录

1)每台公车均置有《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并行登记,由驾驶人登记行车目的地,并用车人员签名核实,每月由办公室统计并公布行车情况。

2)驾驶人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4. 违章处理

1)所有车辆在行车时应带齐所有交通部门备查证件。驾驶人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及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维护交通秩序,文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2)驾驶人行车出现违章被交管部门处罚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基金会不予以报销。

3)法定节假日无出车任务时,车辆应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停放。

5. 保养维修

1)公车实行5000公里定期保养,根据行驶里程登记情况由办公室核准后安排修理厂保养。

2)每位工作人员应爱惜基金会车辆,行车前后都应检查车辆整体状况,专职驾驶人应平时注意车辆的定期维修与保养,确保车辆正常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