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规定管理。
聘用
第三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经考核、办公会讨论后报会长批准。
第六条 聘用人员经过考核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审查批准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七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管理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2.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3.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基金会以外的职业。
4.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5.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6.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7.工作人员外出办事或不能按时到办公室,要提前请假,经允许方可安排。
考核
第九条 实行考核制度。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进行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以此结果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
奖惩
第十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一般应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假期
第十一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工资福利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国务院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执行。
保险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按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基金会和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5年10月8日起试行。